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和《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在2005年12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必须及时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中2006年7月31日前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应在2006年底前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并网运营;2006年8月1日后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必须在投产运行后3个月内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也不得并网运营。同时,2005年11月30日前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也应抓紧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凡属以上范围内的江苏省地方发电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简称“南京电监办”)联系,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如不按时申报,将由本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江苏省新建地方电厂和新上机组项目的企业应立即与南京电监办联系,其他发电项目也应抓紧与南京电监办联系。相关事宜访问南京电监办网站(
http://njb.serc.gov.cn) 或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9楼
邮政编码:210008
联系电话:025-83199671、83199667
传 真:025-8319967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