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南京电监办提出投诉请求。
2.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南京电监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南京电监办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京电监办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南京电监办的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5.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南京电监办稽查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25-12398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南京电监办 12398收 邮编2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