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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京电监办    时间:2008-5-19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供电公司,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监管,充分发挥许可证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8]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是否持有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⒉被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或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⒊电网企业是否在招投标等工程管理环节以及用户工程管理环节建立健全许可证使用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是否存在将业务交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承担等问题。
    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中,是否存在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条件等问题;在具体工程发包中,是否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等问题。
    二、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南京电监办具体负责江苏省相关企业的检查工作。本次检查从2008年5月份开始,到8月份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5月20日到6月10日)。
    组织我省相关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检,并上报自检情况。
    第二阶段,现场抽查阶段(6月11日到7月31日)。
    对我省相关企业上报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对省电力公司、部分供电公司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进行实地抽检,核实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处理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整改,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原则如下:
    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或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整改,并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6号令)的规定,给予停止施工作业、警告、罚款等处理。
    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许可证使用制度或违规发包业务,设定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在具体业务发包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对违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公开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⒊相关单位、人员在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拒不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自检工作,并将自检报告(见附件1、附件2)盖章后于2008年6月10日前邮寄至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可先传真)。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县供电公司填写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填写附件2。
    联系人:王晓伟、陈静 
    电话:025-83115299、83199667
    传真:025-83115296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南京电监办
    邮编:210008
 
    附件:⒈电网企业自检报告
          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检报告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