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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南京电监办
时间:2008-9-10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发电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华东区域发电权交易行为,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15号)精神,结合华东区域实际,我局制定了《华东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现将该《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华东电监局反馈。
附件:
华东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doc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