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和国家电监会有关规定,为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
二、江苏省范围内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提出许可申请,逾期未申办的,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三、已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发生机组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级调度机构应配合监管机构做好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机组及其所属企业的统计上报和许可证筛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电监会统一部署,自2008年9月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简称南京电监办)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工作,各发电企业和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南京电监办将根据发电企业自查自纠和调度机构上报情况开展检查,并对重点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抽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